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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

    2021-07-02

    一、準確把握融資租賃公司功能定位。

    租賃回歸本源,大力發展直接租賃。

    二、嚴格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開展。

    1)規范開展售后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

    2)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

    3)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范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

    4)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三、著力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

    1)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對于業務協同、基本停業的租賃公司應當堅決整合或退出。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及時清理退出。

    2)集團管控能力弱、融資租賃對主業促進效果不大的中央企業不得新增融資租賃公司。

    四、不斷加強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防范。

    1)防止因盲目追求規模利潤提升風險偏好。

    2)要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五、加大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處置力度。

    1)對于逾期的項目,涉及金額較大、承租人資不抵債等情況的,進行展期或續簽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2)對于已經展期或續簽的項目,應當采取特別管控措施,不得視同正常項目管理。

    3)對于已經出現風險的項目,不得簡單進行賬務核銷處理,不得將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

    來源:租賃智庫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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